诉讼费用高昂。尽管每起案件情况各异,但若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双方各自支付的律师费往往高达数十万美元,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因此,诉讼当事人应始终评估:若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自己是否有权追索律师费。这种评估需要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以下是在评估诉讼中律师费追索问题时需要考虑的一些一般性事项。

美国规则与英国规则
关于律师费的公认“美国规则”是,无论哪一方胜诉,各方均自行承担其律师费。美国规则有两个广为认可的例外:一是适用于该索赔的法律中关于费用转移的规定;二是当事双方书面合同中关于胜诉方律师费的条款。 尽管各州法律存在差异,但“美国规则”及上述例外情况通常在美国各地法院得到适用(因此得名)。“美国规则”常与“英国规则”相对比,后者规定在大多数诉讼中,胜诉方可向败诉方追索其律师费。
只有在获胜之后才会发生
假设您有相关法律规定或书面合同允许您追索律师费,请务必注意:只有在胜诉后才能追索律师费,因为只有那时您才会成为“胜诉方”。绝大多数诉讼案件最终都会以和解告终——包括那些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胜诉方有权追索律师费的案件。
处于诉讼中的受托人是否有权动用信托资金支付其律师费?
与大多数法律问题一样,这个问题答案令人沮丧,那就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加利福尼亚州的若干上诉案件曾涉及这一问题,但相关判决并未就此给出明确结论。一般而言,受托人为维护信托本金或编制信托账目而产生的律师费,有权从信托资金中支付。此外,受托人还可以支付在协助其履行受托人信托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
处于诉讼中的受益人是否有权动用信托资金支付律师费?
这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实际上,大多数法院不允许受益人在诉讼期间动用信托资金。然而,如果提起诉讼的受益人胜诉,且法院认为该受益人的诉讼行为对信托有利,那么法律上支持其可从信托中获得律师费补偿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