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有人去世后,一个实际问题很快就会浮现:这笔遗产是否必须经过遗嘱认证法院的程序?答案取决于被继承人持有财产的所有权方式及其价值,而非是否存在遗嘱。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能会导致继承人无法动用银行账户资金、阻碍房产出售,或者使无人具备法律授权来采取行动保护那些正被抵押或被收取费用的资产。Barr & Douds Attorneys 事务所的丹维尔遗嘱认证专家律师每周都会收到来自北加州家庭的这一咨询。以下将说明何时需要通过法院程序、何时不需要,以及该程序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什么情况会导致遗产进入遗嘱认证法院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当某人去世时,若其名下仅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财产价值超过规定金额,且无受益人或共同所有人可继承该财产,则必须进行遗嘱认证。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3100条和 司法委员会DE-300表格的规定,对于2025年4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死亡案件,州法律将动产的门槛设定为208,850美元。 若财产价值低于该数额,通常可采用简化转让程序;若高于该数额,则通常需要进行遗嘱认证。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7051条,该申请应提交至被继承人居住地的县高等法院;若被继承人非该县居民,则应提交至遗产所在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若申请提交至错误的县,可能需要数周时间才会被移交至正确的法院。
在几乎所有遗产案件中,有两个关键因素决定了最终结果:
- 所有权形式:无论金额多少,属于信托财产、共同持有的财产或指定受益人可领取的财产,均可免于遗嘱认证程序。
- 需要注意的是:超过法定门槛的个人独有财产需要办理遗产认证手续;低于该门槛的财产则可能符合简化程序的条件。
必须经过法院程序的财产
- 仅以被继承人名义登记的房地产
- 被继承人作为按份共有人持有的份额
- 未指定“死亡后支付”受益人的银行或证券账户
- 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转让的车辆、珠宝和个人财产
- 以遗产本身为受益人的寿险或退休账户
- 一家由单一所有人持有的企业,目前尚未制定任何继任计划
从未踏入法庭的房产
- 由已注资的可撤销生前信托持有的财产
- 以“共同共有附生存权”形式持有的房地产或账户
- 死亡时支付账户和死亡时转移账户
- 指定了在世受益人的寿险和退休账户
- 通过小额遗产宣誓书或配偶财产申请书转移的财产
《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允许的4种捷径

州法律为遗产价值低于特定门槛的遗产提供了几种简化程序,每种程序都有相应的表格、等待期和金额上限。
208,850美元的小额遗产宣誓书
价值在208,850美元及以下的个人财产(适用于2025年4月1日 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身故者)或239,700美元(2026年4月1日及之后身故者)的个人财产,可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13100-13116条,通过《小额遗产宣誓书》进行转移,无需经过正式的法庭诉讼程序。该文件须在逝者去世40天后方可签署,且仅在尚未开启任何遗嘱认证案件的情况下有效。 该宣誓书经签署并声明“作伪证者将受法律制裁”后,将直接提交给持有该资产的银行或机构,该机构必须在无需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释放该资产。
家庭住宅的新规定
2024年签署生效的《2016年众议院法案》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3150-13154条规定,将2025年4月1日及之后死亡案件中主要居所的免税门槛大幅提高至750,000美元(此前为184,500美元,该数额已按截至2022年4月1日的通胀率进行调整)。 继承人需填写DE-310表格提交申请,由遗嘱认证评估员对房产进行评估,并在法院作出裁决前通知指定继承人。该程序仍需经由法院处理,但比完整的遗嘱认证程序更快、更经济。
低价值土地的更快途径
价值在69,625美元及以下的不动产(如空地或分时度假产权),可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3200条,使用DE-305表格通过登记宣誓书进行转让。无需举行听证会。
“遗属的捷径”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3500条和第13650条的规定,在世配偶或已登记的同居伴侣可使用DE-221表格,申请将共同财产和符合条件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分配,且无金额上限。无论遗产规模大小,该规定均适用,因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共同财产法,这些财产已全部或部分归该配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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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认证案件实际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自助中心的数据,加利福尼亚州正式的遗嘱认证案件平均需要9至18个月。其中大部分时间是由法律规定的,而非受法院案件积压影响:根据《遗嘱认证法》第9100条,债权人必须在遗嘱认证令签发后四个月内提出索赔;且必须在约一年后,或提交联邦遗产税申报表后18个月内提交案件进展报告。 若涉及有争议的案件、州外资产、继承人纠纷或正在运营的企业,审理时间将进一步延长。
遗产认证的真实成本
法院费用和法定费用是根据计算公式确定的,而非通过协商确定的费率。
- 立案费:根据《政府法典》第70650(a)、70602.5和70602.6条规定,立案时需缴纳435美元,案件结案时另需缴纳一笔费用。
- 律师费和遗嘱执行人费用: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0810条和第10800条的规定,均按遗产总值分别计算:前10万美元按4%计收,接下来10万美元按3%计收,接下来80万美元按2%计收,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按较低比例计收。
- 特殊费用: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0801条和第10811条,法院批准的超出常规管理范围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例如出售不动产或就索赔进行诉讼。
- 遗嘱认证仲裁员费用:根据《遗嘱认证法》第8963条的规定,该费用为经评估的非现金资产价值的约0.1%,并受该条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约束。
- 公告及经认证的副本:通常合计几百美元。
以50万美元的遗产为例,律师和遗嘱执行人各自的费用约为1.3万美元;以100万美元的遗产为例,各自的费用约为2.3万美元,在向继承人进行任何分配之前,两者的总费用就达到4.6万美元。如果遗产管理需要,还会额外产生特殊费用。
没有遗嘱?以下是继承人名单。

如果遗产资产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没有遗嘱,该遗产仍需经过遗嘱认证程序。 加利福尼亚州的无遗嘱继承规则(《遗嘱认证法典》第6401条和第6402条)规定了继承人范围:在世配偶将继承全部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根据在世亲属的情况,由在世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继承。《遗嘱认证法典》第8461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优先顺序:首先是配偶或同居伴侣,其次是子女、孙子女、其他后代、父母及兄弟姐妹。
正式遗嘱认证案件的流程详解
正式案件在每个县的处理流程都是一样的,尽管各地的日程安排和文书工作有所不同:
- 在相应的县提交《遗嘱认证申请书》(表格DE-111),并缴纳提交费。
- 将通知邮寄给继承人和受益人,并在当地报纸上连续刊登三周。
- 出席听证会,届时法院将指定遗产管理人、签发遗产管理证书,并在必要时设定保证金。
- 将《财产清单及评估表》(表格DE-160)提交给遗嘱认证审查官,其中需对现金以外的所有财产进行估值。
- 使用DE-157表格通知债权人,并在法定四个月期限内处理有效的债权主张。
- 在向继承人分配遗产之前,应先用遗产资金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并支付各项费用。
- 提交最终账目报告和财产分配申请,待法院批准该账目报告后,即完成遗产清算。
每个步骤都有相应的截止日期,一旦错过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案件延误数月,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遗产管理人会聘请律师,而不是独自处理。

让财产永久免于遗嘱认证程序
大多数家庭通过几种工具来减少或避免遗产认证程序:已注资的可撤销生前信托、退休账户和保险账户上的受益人指定、银行账户的“死亡即付”指定,以及在合适情况下采用共同所有权。这些方法单独使用均无法奏效。
信托仅能使实际过户至该信托名下的资产免于遗嘱认证程序,而受益人指定书只有在婚姻、离婚或子女出生后及时更新时才有效。在所有相关人员均健康在世时制定并注资的信托管理计划,几乎总是比事后进行遗嘱认证更快捷、更经济。
了解您的遗产现状
遗产是否需要经过遗嘱认证,取决于几个具体事实:资产的产权登记情况、资产价值,以及诸如40天宣誓书等待期或4个月债权人申领期等时限是否已经开始计算。如果判断失误,可能会导致家庭面临数月的延误,并产生本可避免的费用。
Barr & Douds Attorneys 二十多年来,本所一直代表北加利福尼亚州的家庭处理遗嘱认证、信托管理及遗产纠纷事宜,服务范围涵盖丹维尔、沃尔纳特克里克以及康特拉科斯塔县各地社区。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具体情况,并确定是选择完整的遗嘱认证程序、简化程序,还是完全不通过法院程序,才是最适合您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