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某人聘请律师时,其向该律师所说或所写的一切内容均属机密,且受到保护,不得向外界披露。这一概念被称为“律师-客户特权”。 律师-委托人特权的设立旨在促进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坦诚沟通,从而帮助律师在具体情况下为客户提供最佳建议。法院认为,尊重和执行律师-委托人特权至关重要。然而,在涉及信托、遗产、监护或其他“受托人”诉讼的情况下,该特权的神圣性可能会受到威胁。
律师-客户特权只能由“特权持有者”主张。特权持有者通常是客户,但如果客户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情况就会发生变化。例如,如果客户丧失行为能力,且法院已为其指定了监护人,则该监护人即为特权持有者。 若委托人去世,则其权益继承人(如受托人或遗嘱执行人)即为特权持有者。由此,委托人的受托人将继承委托人此前享有的律师-委托人特权。
此外,当受托人(如监护人、遗产管理人或受托人)聘请律师时,该保密特权归属于受托人职务本身,而非担任受托人职务的个人。因此,如果受托人被解职或辞职,新任受托人将成为该保密特权的持有者,并实质上继承了前任受托人此前享有的律师-客户保密特权。
不难看出,在旷日持久的受托人诉讼过程中,您当时认为属于保密的与律师的沟通内容,日后可能会被披露。因此,参与受托人诉讼的律师和委托人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初,就应特别注意律师-委托人保密特权的问题。 此类案件的委托人(显然)仍应与律师坦诚相待,但应谨慎行事,将沟通内容限定在法庭审理的争议事项范围内。
受托人应当意识到,今天发给律师的一封冗长、情绪化、充满煽动性言论的“发泄”邮件,明天可能会反过来给他们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