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或遗产纠纷的审判中败诉的一方,通常有权提起上诉。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1300至1304条列举了在受该法典管辖的程序中可上诉的裁定。这些条款列举了在监护、信托和遗产纠纷中可上诉的具体裁定。

上诉期限由《加州法院规则》第8.104(a)(1)条规定:
第8.104条 上诉期限
(a) 通常期限
(1) 除非法律、第8.108条或第8.702条另有规定,上诉通知书必须在下列日期中最早者之前提交:
(A) 高等法院书记官向提起上诉的一方送达题为“判决登记通知”的文件或经盖章的判决书副本(该文件或副本上应注明送达日期)之日起60天后;
(B) 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送达或收到另一方当事人送达的题为“判决书送达通知”的文件或经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附送达证明)之日起60天后;或
(C) 判决作出之日起180天后。
如果上诉所涉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上诉法院将对一审法院的裁决进行重新审查。重新审查的标准意味着,上诉法院将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法律问题的认定;如果一审法院在适用已确立的法律规则时存在错误,这将为上诉人提供合理的胜诉机会。
另一方面,事实问题则依据“实质性证据”标准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实质性证据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将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的裁量性裁决(即尚未最终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决)应依据滥用裁量权标准进行审查。若要推翻一审法院的裁量性裁决,上诉法院必须认定一审法院的裁决超出了合理范围,且该裁决对上诉方造成了不利影响。
这对信托和遗产纠纷中的潜在上诉人构成了重大挑战,因为遗嘱认证法院属于衡平法院,且《遗嘱认证法》赋予遗嘱认证法官巨大的衡平裁量权。 此外,信托和遗产纠纷中的许多重要裁决都是酌情裁决,且往往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很久就已作出。信托纠纷中的酌情裁决包括暂停或撤换受托人,以及确定合理的受托人和律师费用。试图推翻遗嘱认证法院酌情裁决的诉讼当事人应当知道,通常而言,他们成功的几率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