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信托及 老年人受虐案件的诉讼始于诉状阶段,在此阶段,各方当事人正式陈述其主张和抗辩理由。当原告(或在遗嘱认证案件中为申请人)提交一份名为“起诉状”(或“申请书”)的文件,陈述其对被告的诉求时,诉讼即正式启动。


每项主张被称为“诉因”,每项诉因都赋予原告某种形式的救济权利。我们最近为一位位于沃尔纳特克里克的客户提交的诉状中,就包含了欺诈和不当影响这两项诉因。 本周,我们将在康特拉科斯塔县提交一份诉状,其中包含针对财务虐待老人、欺诈性陈述、过失性陈述、侵占、违反受托责任及不当得利的“民事”(即非遗嘱认证)诉因;以及一项要求返还从信托中不当获取的资产的“遗嘱认证”诉因。
在“民事”案件中(包括遗嘱认证案件和离婚案件以外的大多数案件),被告通过提交答辩状作出回应,其中必须对起诉书中的指控予以承认或否认。 被告还会针对这些指控提出各种抗辩理由(称为“积极抗辩”),被告认为这些理由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例如,一种常见的积极抗辩是主张该索赔已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失效——即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限已过。
涉及遗嘱、信托、授权书、财产管理及监护权的案件通常提交至遗嘱认证法院,称为“遗嘱认证案件”。遗嘱认证案件中的原告称为“申请人”,其通过提交申请书启动诉讼程序。遗嘱认证案件中的被告称为“异议人”或“被申请人”,具体称谓取决于其对申请书是提交“答辩”还是“异议”。 提交答辩状或异议书的选择,使遗嘱认证案件中的被告比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如果被告对请愿书中的指控提出异议,他将提出异议;如果他希望陈述“另一面”,他可能会提交答辩状,向法官说明请愿书中未提及的相关事实。
每一项诉因均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撑。在诉状阶段,原告无需证明每一项事实主张均属真实;相反,原告只需主张其“获悉并相信”某项主张属实,且将在诉讼过程中(即“证据开示阶段”)获取证明所主张事实属实的证据。
诉状或请愿书的结尾通常包含“请求”,即原告所要求的金钱赔偿或其他损害赔偿的陈述。信托或遗产案件中典型的请求可能如下:
- 请求法院下达命令,责令被告归还从家庭信托中非法侵占的所有资产;
- 就所有诉因,判决原告胜诉;
- 根据证据确定的实际损失;
- 关于惩罚性赔偿;
- 关于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 根据《加州遗嘱认证法典》第859条,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
- 以及法院认为公平且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一旦诉状阶段结束,案件即进入“争议阶段”,随后将进入下一阶段——证据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