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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超出《证据法》第730条指定范围的专家报告

本文探讨了在专家报告超出《证据法》第730条所规定专家任命范围时,针对该报告进行反驳的三种方式。

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院的法官在监护和 信托程序中经常指定“730专家”。所谓“730专家”,是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第730条由法院指定的专家,该条规定:

如果在诉讼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法院或诉讼任何一方需要或可能需要专家证据, 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进行调查,根据法院的命令提交报告,并在诉讼审理中就该专家证据所涉及或可能涉及的事实或事项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

法院可就根据本条任命的任何人除作为证人提供服务外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如有),按其认为合理的金额确定报酬。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人从事需要许可证的行为,除非该人持有合法从事该行为的相应许可证。

法庭

所谓“730专家”,本质上是指由法院指派的专家,负责就超出法院专业领域范围的事项提供中立意见。在遗嘱认证法院中,此类专家通常是受指派评估监护程序中拟受监护人精神能力的神经心理学家,或是评估信托纠纷中当事人抵御不当影响能力的专家

然而,专家提出超出其受聘范围的意见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某专家可能受聘就“史密斯先生是否易受不当影响”发表意见,但他不仅认为史密斯先生易受不当影响,还认为史密斯先生实际上在数月或数年前就曾受到不当影响(通常是来自诉讼中的另一方)。

目前看来,针对专家报告中超出730号任命范围的部分,主要有三种反驳方式:(1)主张该部分超出指定范围;(2)主张该专家不具备提出该意见的资格;(3)主张形成该意见所依据的材料具有推测性且不可靠。 这三项论点通常在提交证据时提出,但也可能通过庭前证人询问进行铺垫。

证词不属于指定范围

我们未能找到任何涉及730号专家报告中超出委任令范围部分可采性的案例。然而,委任令与专家指定最为密切相关。可以认为,730号专家超出其委任范围行事,与当事方专家超出其指定范围发表意见并无二致。一般而言,如果专家超出了其指定范围,法院可排除其任何此类证言。 参见Piscitelli v. Friedenberg案,87 Cal. App. 4th 953, 967 n.2 (2001)(部分排除某专家意见,理由是该意见“超出了其专家指定的范围”); Jones v. Moore, 80 Cal. App. 4th 557, 565 (2000)(“当专家证人在庭前证词中就具体意见作证,并明确声明这些是其在庭审中打算提出的唯一意见时,若允许该专家在庭审中提出额外意见,将构成严重不公且具有偏见。”); 邦兹诉罗伊案,20 Cal. 4th 140, 147 (1999)(“当专家被允许在庭审中就完全未披露的领域作证时,对方当事人同样缺乏为交叉询问或反驳进行准备的公平机会。”)。

为便于分析,假设有一项命令指定一名神经心理学家“根据《加州遗嘱认证法》第810条及以下条款,对拟受监护人进行精神功能评估,包括其易受不当影响的程度,以及其是否需要人身和/或财产监护的保护”。 如果该专家在报告中回答了这些问题,但随后却发表意见认为拟受监护人具有修改其遗产规划文件的能力,那么她就超出了该命令的范围。可以说,任何关于此话题的讨论都应被排除在外。

专家无权发表具体意见

专家只能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主题提供意见证言。专家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背景,以使其有资格就其证言所涉事项担任专家”。 《加州证据法典》第720条;Sinaiko诉最高法院案,122 Cal. App. 4th 1133, 1142 (2004)。“——专家的胜任能力取决于其被要求就该主题及相关知识领域发表陈述的情况。 在考量某人是否具备专家资格时,必须仔细界定并限定其专业领域。”《人民诉威廉姆斯案》,48 Cal. 3d 1112, 1136 (1989)(援引《人民诉凯利案》,17 Cal. 3d 24, 39 (1976))。 这取决于“证人在该领域是否具备足够的技能或经验,以致其证言可能有助于陪审团寻求真相,且无法制定适用于所有情况的硬性规则。当证人已披露充分的知识时,知识程度的问题更多涉及证据的证明力,而非其可采性。” Mann v. Cracchiolo, 38 Cal. 3d 18 (1985)(省略内部引文及引用); 人民诉戴维斯案,62 Cal. 2d 791, 801 (1965)(“心理学家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具备精神状态鉴定专家资格,取决于该案的事实、向证人提出的问题及其特殊资质。”)。 根据上述事实,若能证明该专家并非历史行为能力分析领域的专家,则其意见的该部分可能被排除。

所依据的材料属于推测性内容

尽管专家可以依赖传闻证据及类似的不被采纳的证据,但专家不得仅依据纯粹的推测或臆断。Korsak 诉 Atlas Hotels, Inc. 一案,2 Cal. App. 4th 1516, 1524 (1992) 指出:“专家所依据的事项是否主要由臆断或推测构成,是另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必要性、可靠性以及推测或臆断等因素,至少为法官判断所提出的专家意见是否符合《证据法典》第 801 条的要求提供了一些指引。”)(原文强调)(内部引文和引用省略); Jennings v. Palomar Pomerado Health Systems, Inc., 114 Cal. App. 4th 1108, 1117 (2003) (“基于缺乏证据支持的事实假设,或基于推测性或臆测性因素的专家意见,不具有证据价值,可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省略内部引文及引用);另见科萨克案,2 Cal. App. 4th 1526(认定某专家意见毫无价值,因为该专家未进行“科学抽样”,而是“对来源不明的样本进行了未作说明的随意抽样”,致使“回答的真实性、可靠性或代表性……完全无法确定”)。 因此,若能证明专家在形成其报告中关于拟受监护人历史行为能力部分时所依据的证据属于推测性或存在其他不可靠之处,则可能导致其意见的该部分被排除。

Loren Barr
作者:洛伦·巴尔
更新时间: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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