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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合理保留金

信托管理过程中,“保留金”是指受托人在认为信托管理工作完成后,仍保留一段时间的资金。关键在于“认为”二字,因为有时,当一切工作看似已完成——财产已售出、纳税申报已提交、税款已缴清、债权人的索赔已了结、受益人的赠与已分配——却仍可能发生意外情况。 美国国税局(IRS)可能会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计;不满的受益人可能会发起或重启诉讼,或试图推翻和解协议;亦或债权人可能试图追索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债权。 一位谨慎勤勉的受托人最终或许能成功抗辩这些索赔,但这可能耗时数月甚至更久,且通常需要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协助。若无信托资金支付这些专业人士的费用,受托人将陷入极其棘手的困境。

钱

因此,大多数信托律师建议受托人在合理期限内保留一部分储备金。如果受托人将信托资产全部分配完毕,随后却需要资金支付律师费、会计费、税款或其他债权人的款项,该怎么办?

根据《加州遗嘱认证法》第15685条,受托人可在分配后向受益人追回信托资金,该条规定: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留置权,该留置权针对受益人,其金额包括为保护信托而支付的预付款及其利息,以及在管理信托过程中或因拥有或控制任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和债务。

关于本条的一项评注指出:“遗嘱认证法院可命令受益人返还先前已分配的资产,以补偿受托人的律师费用。”这一观点得到了Kasperbauer诉Fairfield案(171 Cal. App. 4th 229 (2009))判决的支持,该案中法院虽下令分配信托资产,但扣留了一定金额用于支付律师费。 然而,律师费超出了预留金额,因此法院命令受益人返还信托资产以支付受托人的律师费。奇怪的是,该案并未援引第15685条,而是认为《信托法重述(第二版)》所载的普通法赋予了受托人向受益人追偿的权利,且加州法律并未修改该普通法权利。

尽管第15685条提供了理论上的救济途径,但在实践中,依赖该条文可能会面临巨大困难。 首先,受托人很可能需要法院下达命令,要求受益人返还资金。受益人很可能会提出异议,进而可能引发关于受益人是否必须返还资金的信托诉讼。如果受益人已经花掉了这笔钱,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所有这些都需要时间和金钱,而如果信托没有资金,谁来支付受托人聘请律师为追回信托资金而进行诉讼的费用?答案很可能是受托人本人。

因此,除非受托人确信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并且确信受益人会在被要求时归还信托资金,否则受托人应保留一笔合理的储备金。

何为合理,取决于潜在责任的规模,以及在最坏情况下为维护受托人权益可能产生的律师费。对于规模较小、风险较低的信托,费用可能仅为数万美元;但若存在诉讼可能性或面临较高的审计风险,费用则可能达到数十万美元甚至更高。
我们曾代理旧金山湾区(包括核桃溪、奥克兰和丹维尔)以及加州以外地区的众多受托人。如果您对遗嘱认证信托管理遗产与 信托诉讼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们进行免费咨询。

Loren Barr
作者:洛伦·巴尔
更新时间: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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