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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遗产税政策调整——“可转移性”成为永久性规定

2012年圣诞节期间爆发的“财政悬崖”危机最终以《2012年美国纳税人减税法案》的通过告终。该法案将2010年通过的一项法律中包含的“可携带性”条款永久化。

鳏夫

可转移性允许在世配偶申领先于其去世的配偶未使用的遗产税抵免额。“遗产税抵免额”或“遗产税免税额”是指个人在生前或去世时可免缴联邦遗产税的赠与金额。2010年之前,在世配偶无法申领已故配偶未使用的免税额。 例如,如果一位丈夫于2003年去世(当时免税额为100万美元),且他在夫妻遗产中的份额为70万美元,那么他仅使用了100万美元免税额中的70万美元,剩余30万美元的免税额未被使用。 他的妻子在去世时,无法申领丈夫“未用完”的这30万美元。 如果丈夫去世时她所占的夫妻共同遗产份额也是70万美元,且该遗产在她去世时增值至120万美元,她只能将100万美元的免税额用于抵扣其120万美元的遗产,剩余20万美元将按49%的税率征税,从而产生9.8万美元的联邦遗产税。

“可转移性”允许在世配偶申领其丈夫未使用的遗产税抵免额。以之前的例子为例,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时提交了遗产税申报表(表格706),并申领了丈夫未使用的免税额(称为“已故配偶未使用的免税额”或“DSUEA”),那么在她去世时将拥有130万美元的抵免额,从而免缴所有遗产税。

2012年法案将遗产税抵免额提高至每人500万美元(按通货膨胀率调整),这使得2013年的免税额达到525万美元。对于夫妻双方遗产总额接近500万美元的夫妇,应慎重考虑在第一位配偶去世时提交遗产税申报表,以申领已故配偶未使用的免税额。

Loren Barr
作者:洛伦·巴尔
更新时间: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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