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加利福尼亚州的生前信托都包含“挥霍条款”——该条款旨在保护信托资产免受受益人债权人的索赔。挥霍条款通常包含“中止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信托可能面临债权人索赔的任何期间,将停止向受益人支付款项。 一项近期裁决认定,根据《加州遗嘱认证法》第15305条,无论是否存在暂停条款,初审法院均有权命令受托人履行最终子女抚养费裁决。(Pratt v. Ferguson (2016) 2016 WL 4613353。) 本文探讨了普拉特案的判决,以及《遗嘱认证法》第15305条的条款如何适用于债权人对设有挥霍禁止条款和停止支付条款的信托提出的索赔。

《遗嘱认证法》第15305条规定:
(a) 本节中所称“赡养费判决”,是指为信托受益人的配偶、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的金钱判决。
(b) 如果受益人根据信托条款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其支付收益或本金(或两者兼有),或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支付,法院可在其认为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命令受托人从该等款项的全部或部分中(无论该等款项是当前或未来到期应付的),用于履行全部或部分赡养费判决。
(c) 无论受益人是否依据信托享有要求受托人向其或为其利益支付收益、本金或两者的权利,法院可在其认定符合具体案件情况下的公平与合理原则的范围内, 命令受托人从其根据受托人酌情权决定支付给受益人或用于受益人利益的全部或部分未来款项中,履行全部或部分赡养判决。
(d) 无论信托文件中有何规定,本条均适用于抚养费判决。
大卫·普拉特(David Pratt)获得了法院命令,要求其前妻辛西娅·维德(Cynthia Vedder)支付子女抚养费及相关费用。维德是其祖父母设立的一项信托的受益人。普拉特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强制受托人从维德在信托财产中的份额中履行上述法院命令。初审法院依据一项禁止受托人进行特定分配的条款(即“终止条款”)驳回了该请愿书,该条款规定,若此类分配可能导致维德的债权人提出索赔,则受托人不得进行分配。 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裁决,并裁定:

鉴于该法规中阐述的公共政策考量,我们认为,终止条款不得禁止通过定期本金支付来履行最终子女抚养费裁决。正如我们所解释的,本金和利息的其他分配均受该法规约束。因此,对于信托的所有收入和本金分配,初审法院必须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5305条(b)和(c)款行使裁量权。
一审法院在拒绝命令信托基金支付款项时,未行使任何裁量权。未行使裁量权即构成滥用裁量权(Dixon R. Howell 律师事务所诉 Valley 一案(2005)129 Cal.App.4th 1076, 1090-1091)。
一审法院错误地援引了“终止条款”,禁止动用信托的任何资产——无论是本金还是收益——来履行子女抚养费判决。该法院从未涉及如何行使裁量权的问题,更遑论实际行使裁量权。我们认为,在一审法院掌握本意见书中的分析框架和指导原则后,应给予其机会首先行使裁量权。
普拉特案给信托与遗产规划律师的启示是:当遗产规划客户对子女的债权人表示严重担忧时,我们可能需要考虑除挥霍条款以外的其他方案。一种选择是在能为受益人的债权人索赔提供更强保护的州设立一个独立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