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来说,代偿(ademption)就是本文标题所描述的情况:遗嘱将某项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例如房子、汽车、狗、手表)留给某人,但该物品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并不属于其遗产。 (也许是因为狗狗吞下了手表,被遗嘱人急着赶去兽医诊所的途中发生车祸,又因狗狗在手术中去世而悲痛欲绝,最终卖掉了房子。)

在法律术语中,代偿(ademption),即“遗赠的消灭或撤回”,是指“遗嘱人实施了相当于撤销遗赠的行为,或明确表明了撤销意图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参见《梅森遗产案》,62 Cal. 2d 213, 215 (1965)(省略内部引用和引文)。 “[遗赠的]消灭系因遗赠标的物或资金的灭失,或因遗嘱订立后对其进行的处分而导致该标的物无法通过遗嘱转移,由此推定遗嘱人意图使该遗赠失效。”同上。然而,“若无证据证明遗嘱人意图使特定遗赠失效,则受特定遗赠约束的财产形式的变更不会导致遗赠消灭。” 同上,另见《斯蒂文斯遗产案》,27 Cal. 2d 108, 115-16 (1945)(“要确立代偿,必须证明存在[使遗赠失效]的意图。”); 奥斯汀遗产案,113 Cal. App. 3d 167, 174 (1980)(“在缺乏证明立遗嘱人意图使该赠与失效的情况下,不应发生抵销。”)。 “在判断变更是否仅为形式上的变更时,加州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推断遗嘱人的意图或可能意图。”奥斯汀遗产案,113 Cal. App. 3d 173。

“当特定财产已被遗嘱人处置且无法追溯至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时,或者当遗嘱人已将该财产的变现所得投入遗赠给他人的基金时,无论遗嘱人的本意如何,该特定遗赠均视为已履行。” 梅森遗产案,62 Cal. 2d 216;奥斯汀遗产案,113 Cal. App. 3d 172(“如果遗嘱人已处置了某项特定遗赠,则可推定其意图使该赠与失效。若该处置系由第三人行为所致……则不得推定存在此类意图。”)。
然而,在“特定财产已被出售,且遗嘱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期间(其后未恢复行为能力)由监护人将出售所得款项花销殆尽”的情况下,并不构成代偿。同上。“当特定遗赠财产已被出售,且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费用时,受遗赠人可要求从遗产的余款中赎回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同上,第217页。此外,“若契约系受不当影响而订立,既不能代表遗嘱,亦未表达设遗嘱人-遗赠人的真实意图,则其中无法认定存在赎回意图。仅因自由意志受制而实施的行为,不能视为当事人真实意图的体现。” 《霍姆斯遗产案》,233 Cal. App. 2d 464, 468 (1965)(省略内部引注)。
从政策角度而言,“加州法院一直力求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认定代偿。”《沃西遗产案》,205 Cal. App. 3d 760, 766 (1988)。遗嘱中存在余款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法院认定存在推定代偿。同上,第767页。
简而言之,如果某项财产由立遗嘱人出售,且该财产出售所得无法追溯至遗产中,则推定发生代偿。然而,如果该财产仅是单纯出售,且立遗嘱人意图使该出售仅在形式上发生变更,则不发生代偿。
同样,如果是由第三方代表立遗嘱人行事,例如依据持久授权书或监护权行事的人,则不能构成抵销,因为第三方的行为不能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同样,立遗嘱人因受不当影响而作出的行为也不会导致抵销,因为受不当影响的人所作出的行为不能证明该人的意愿。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信托与遗产诉讼案件中,关于抵销的问题通常需要进行法务会计调查以追踪资金流向,或就资金所在位置、是否发生资金混同、潜在的不当影响、病史以及第三方是否曾代表被继承人行事等方面进行广泛的证据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