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一对已婚夫妇且未设立生前信托,房屋产权的登记方式可能至关重要。以下将为您介绍已婚夫妇登记房屋产权的三种常见方式。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一种包含“生存权”的所有权形式。当第一位配偶去世时,其产权份额将依法自动转移给在世配偶。换言之,该房产无需经过遗嘱认证程序即可转移,且无论已故配偶遗嘱中如何规定,均由在世配偶继承。虽然这是一种将房产转移给在世配偶的便捷且低成本的方式,但共同共有可能带来不利的税务后果。 当第一位配偶去世时,仅已故配偶在共同共有中的权益在计算资本利得税时享有“成本基础递增”待遇。对于在湾区拥有房产数十年的已婚夫妇而言,若在世配偶出售该住宅,这可能会导致资本利得税增加。
共同财产
加利福尼亚州对已婚夫妇拥有的财产采用共同财产制。如果某项资产属于共同财产,则每位配偶各拥有该资产的一半。一般推定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该财产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共同财产。与按份共有不同,每位配偶对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拥有遗嘱处分权,这意味着该财产将根据已故配偶遗嘱的条款进行转移。 该制度不存在“生存者继承权”,且财产可能需经遗嘱认证程序。从税务角度来看,以共同财产形式持有财产具有优势,因为当第一位配偶去世时,已故配偶所持的一半权益以及尚存配偶所持的一半权益,其计税基础将获得“成本基础递增”的处理。
附有生存权的共同财产
附生存权的共同财产制度既兼具共同共有带来的管理便利,又拥有共同财产的税务优势。该制度使在世配偶能够避免就共同持有的资产进行遗产认证,同时还能享受共同财产所提供的成本基础递增待遇。当第一位配偶去世时,已故配偶的财产将根据生存权自动转移给在世配偶,无需经过遗产管理程序。 此外,已故配偶在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以及尚存配偶的一半份额均可享受成本基础递增的待遇。对于未设立生前信托的已婚夫妇而言,这通常是首选的产权持有方式。